18号令修改与最低评标价法等问题的探讨

来源于:中国招标周刊 日期:2016-05-31 浏览🙍🏼‍♀️:2537

【最低评估价法作为一种先进的评标方法👩‍❤️‍💋‍👨,在国外能够顺利推行,甚至成为必须的评标办法,在国内却推行困难,甚至屡屡传出要求废除的呼声。究其原因💭,还是国内不健全的市场环境所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的修订工作从2013年8月24—25日在云南昆明启动,至 2016年4月8日财政部官网正式上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标志着历时近三年的修订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18 号令”曾给货物服务类政府招标采购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采购质量、预防腐败滋生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招投标业务的发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新问题,使“18 号令”在具体实施时显得力不从心🕵🏻‍♂️。就有业内人士对《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18

号令征求意见 • 招标资深人士提 26 条建议”(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26 条建议”)中涉及到的有关“最低评标价法”🙆🏽‍♀️、《招标采购代理规范》意义等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彩神ll有限责任公司咨询总监杨宁和周伟。

中标取决于能否满足一系列要求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在通常的招投标过程中不止一个。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只是中标候选人🏞,至于最终是否能中标,还取决于是否满足《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一系列的相关要求🤷🏼⛹🏿。】

记者:《征求意见稿》26 条建议十九第五十三条(四)——“推荐中标候选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是不是意味着“投标报价最低”是中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如果“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但投标报价不是最低🎅🏻,是不是就不能中标?

杨宁:依据《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三条👌,关于“中标人的确定”与以往有所不同,此次将针对“并列的中标候选人”的选择权调整为采购人或者事先经授权的评标委员会,实际上是给了采购人针对“并列”这一情况以一定的自主权。那么“投标报价最低”是不是中标的重要条件之一🐎?严格地说,很多条件都是中标的重要条件之一🧝🏻🧎🏻,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前提条件是,其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换句话说🧑🏽‍🦱,也就是“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在通常的招投标过程中不止一个。那么🌒,此

种情况下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只是中标候选人,至于最终是否能中标🤸🏻,还取决于是否满足《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一系列相关要求。

设定条件是非常有技术含量的工作

【“最低价中标”是国际上通行的评标方式👨‍🏫👇🏼,其优点是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获得最佳的投资效益。我们推崇的是“同等条件下,价格低者最优”,应把工作重心放在“条件”如何确定,这是一项非常有技术含量的工作。】

记者🖖:今年两会期间不少代表委员指责“最低价中标”是恶法,导致了一系列行业黑幕的出现,您怎样看🧛🏼✊?

杨宁:“最低价中标”指的是在招标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最低价中标”作为一种国际上通行的评标方式,无论在国外的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招标中均得到广泛的运用,属于国际惯例。其优点是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获得最佳的投资效益。

最低价中标是否合理取决于两个方面 :一是项目自身的实际情况🫰🏼,二是最低价是不是合理报价⛹🏿。首先🧑‍💻,如果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条件十分完善,涵盖了项目实施的各个要点💅,确保供应商在充分响应后该项目就可以顺利实施,那么最低价无疑是最佳的选择。但即使是上述情况🛌🏿,也可能存在着不可控制的意外发生🫔。因此,对“为确保项目实施有应对意外发生的能力”提出更高的标准🏌🏽‍♂️,从而接受更高一些的价格,可能是我们需要面对的一个难以取舍的问题。其次😈,如果在评标过程中出现了明显低于成本的最低报价,那么是否应该选择这样的供应商呢𓀗?这同样是个让人难以抉择的问题。

针对上述两点,个人以为这可以通过加强评审给予一定程度上的解决。保证评标专家的专业性和公平性,加强评标监督、完善评标专家库、保证评标质量👐🏻➜、提高评标水准,可以有效避免恶性竞争以及低价中标等问题的发生。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角度来说,最低价中标带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我们推崇的是“同等条件下,价格低者最优”。中国的实际情况虽然与国际惯例存在一定的差异🚴🏻‍♂️,但追求“高品质、高效率”的诉求是一样的,所以应把工作重心放在“条件”如何确定,这是一项非常有技术含量的工作👨‍🦱,无论对业主还是代理机构,都直接反应了其对项目的理解程度以及对要点的把控能力,相信只要通过不懈努力把“条件”设定好,有关“最低价中标是不是恶法”的讨论可能也就不再那么重要了🪸。

最低评估价法实施的难点所在

【最低评估价法是在综合考虑交易的全部成本后🛷,将商务或技术的优势通过价格方式来体现,更接近市场竞争条件下投标活动的本意🐟。但如何将价格以外的商务因素⏺🐆、技术因素等以一种合理的折算方法进行价格调整💁🏻、使其货币化,是其推广的难点所在🎰👂🏽。】

记者📇:当媒体报道了两会关于“最低价中标”的言论后,有行业媒体立即组织了小型研讨会做出回应,认为最低评估价不等于最低价中标🦹🏿‍♀️。您怎么看?

周伟👨🏼‍🔬:要正确运用最低评估价法〽️🗜,就要正确理解最低评估价法🏟。最低评估价法是在综合考虑交易的全部成本后,将商务或技术的优势通过价格方式来体现,

相比其他评标办法,最低评估价法更接近市场竞争条件下投标活动的本意。但如何将价格以外的商务因素、技术因素等以一种合理的折算方法进行价格调整、使

其货币化,是其推广的难点所在。我国在执行最低评估价法的过程中👂🏽👩🏻‍🏫,普遍混淆了“最低评估价法”与“最低评价法”的界限,造成误解的源头是在现行招投标活动多头管理的背景下🤮,各方对最低评标价法的规定或描述均存在差异🙋🏻,又都不是严格意义上实行国际通用的最低评估价法👩‍💼。再加上招投标过程中工作人员的非专业性操作以及国内不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致使招标人或投标人对最低评估价法的理解模棱两可。最低评估价法作为一种国际先进的评标方法😯,甚至是必须的评标办法,在国内不仅推行困难📤🏊🏽‍♀️,还屡屡传出要求废除的呼声📟。究其原因,乃是国内不健全的市场环境所致🦸🏼。最低评标价法要求执行过程严密规范,包括严格的准入机制🍸、充分的前期工作、完善的信用体系以及规范的评标过程🧑🏽‍🎓。而我国传统的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模式的惯性作用,是阻碍最低评估价法顺利实施的罪魁祸首。

具备指导意义的《招标采购代理规范》

【《招标采购代理规范》作为招标投标行业发布的第一部推荐性标准👎🏽,是近 20 年业务实践经验的总结,集可靠性与实操性于一体,提供了行业服务标准🫰,为招标代理机构的转型升级奠定了基础,具备相当强的指导意义。】

记者:《征求意见稿》26 条建议一要求废除“第八条第二款”,其中有一项理由是,“其次,最近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布的《招标采购代理规范》明确要求♈️𓀉,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标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应对招标项目的全流程承担责任。”有人士建议,《征求意见稿》要求把招标工作分为不同岗位完成🧑🏿‍🚒,不符合一般招标代理机构的通常做法,也不符合《招标采购代理规范》👨🏿‍🦱。《招标采购代理规范》是2016年初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布的行业推荐性标准,不具备法律强制性。对此您怎样评估《招标采购代理规范》的意义💕⚁?

杨宁:《征求意见稿》中的这段话是专家从实际业务操作的角度提出的建议,是想说明《征求意见稿》中的修改与现行的实际业务流程相比发生了较大的调整。《招标采购代理规范》作为我国招标投标行业发布的第一部推荐性标准,是近 20 年业务实践经验的总结🚒💱,既严格遵守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又细化了操作流程,集可靠性与实操性于一体,提供了行业服务标准,为招标代理机构的转型升级奠定了基础,具备相当强的指导意义。其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负责制则是行业惯用的管理方法,其优点是明确了责任主体✦,缩短了项目管理上的指挥层次和空间⚡️,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费用等关键部位控制更为具体👟,有助于各种关系的整合🚣🏿、协调。《征求意见稿》修改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要充分考虑该项修改对实际业务操作所带来调整的客观难度。

准确理解“应当”的法律含义

【我国法律中的“应当”虽然很近似于“必须”,但和“必须”相比🍬,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者说是一般性的要求👻🤸🏽‍♀️。因而就允许在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特殊和例外的存在🔬。】

记者🧔:《征求意见稿》26条建议五的“修改意见2”,“本条规定,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请问怎么会出现与上位法抵触的情况👘?

杨宁:《征求意见稿》中在此处的写法是“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应当”在法律规范中的意义比较复杂,难以用权利义务的概念来表达。我国法律中的“应当”虽然很近似于“必须”,但和“必须”相比🔌,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者说是一般性的要求。因而就允许在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特殊和例外的存在🥐。此处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从“应当”与“必须”存在差别的角度理解,《征求意见稿》表明的是原则上应当有♈️,但如果根据实际情况没有,那么此处并不是以“必须”作为要求,所以也就不存在与上位法抵触的情况🏂🏽。第二💇🏼‍♂️👩🏼‍🚒,《征求意见稿》可以保持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相一致,可以将二十一条(五)修改明确为“如收取保证金,则标明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考察与踏勘的异同

记者:《征求意见稿》26条建议八第二十六条,建议“将现场考察改为现场踏勘”🤵🏼。请问考察和踏勘有什么区别?

杨宁:个人认为🤷🏼‍♀️,与“现场考察”相比,“现场踏勘”定义更为明确,通常是指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的实施现场的经济、地理、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和环境进行的现场调查。因此,现场踏勘更加专业,在国务院其他部门颁布的各种与招标投标相关的部门规章中全部采用现场踏勘的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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